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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审核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其户籍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资料上报住房保障部门或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对初步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同时应报送至民政部门或传送至民政部门低收入核对系统。
(二)民政部门对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条件的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对年收入符合最低档租金标准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详细的核对结果,对年收入超过最低档租金标准准入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进行标注说明。民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对,并将核对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或通过系统将电子核对意见反馈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对其他保障对象,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对其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住房保障部门或采集电子影像资料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自有产权住房、公房承租情况、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存等信息对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录入信息系统。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户籍地、单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三)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房管局确认保障资格,出具《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明确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住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障方式等。